军人服役前债务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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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战士张某,入伍前与刘某、王某合伙经营一民营企业,入伍时没有办理退伙和清理债权债务手续。入伍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余万元。债权人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向张某寄发了出庭应诉通知书。张某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向其所在部队领导反映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参加诉讼。对于张某能否前去应诉,部队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为现役军人,依据军队有关条令条例不能够从事第二职业,也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其参军入伍以后,虽然没有办理退伙手续,清理债权债务,但因部队的特殊性,张某实际上已经不能再对该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其入伍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所负的连带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故不应当应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现役军人,参军入伍后虽然在事实上脱离了该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但参军入伍时并没有办理退伙手续,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对债权债务的规定,对于该企业在经营期间所负债务60余万元,张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其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因此张某虽为现役军人,但作为债务人完全应该作为被告参加应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知,张某作为涉案的债务人接受法院的出庭应诉通知参加诉讼,是张某作为公民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于此种义务不能逃避。

但根据我国国防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军人作为武装集团的成员,由于高度的政治纪律性及任务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张某在参加诉讼时,首先应当向其部队政治机关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应诉,其次也可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参加应诉。比如可以通过军队师以上的单位的法律咨询站或法律顾问处,委托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员代理应诉,同样可以维护军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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