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业,竟然出现了两份标示价格不同的合同!佛山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与业主郭先生签订了“黑白合同”,并拿着拟价较低的一份合同去登记备案。爱较真的郭先生为此将房地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房地产商返还两份合同所规定物业价格的差价。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合同违法,但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一套物业,却出现了两份标示价格相差4万余元的合同。业主郭先生在买房时就碰到这样出奇的事。爱较真的郭先生于是将地产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自己“多交的房款”。
案起:
“黑白合同”引起业主不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佛山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与佛山快×房地产公司(下称快×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约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54亩土地转让给快×公司开发“银×商住城”。
1998年8月和9月之间,市民郭先生与快×公司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各一份,以总价208959元购买上述楼盘中总面积为99.16㎡的住宅一套。同年8月28日,房地产公司向郭先生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67167元的购房发票一张及金额为41792元的“水电道路综合费”收据一张。
同年9月,为了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郭先生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将房屋交易价格约定为167167元,并以该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这让郭先生大为不解。后来他经打听才知道是房地产公司有可能通过签订“黑白合同”的方法,逃避部分税项。
今年3月,郭先生以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之外另收“水电道路综合费”的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上述综合费41792元及利息。
何为“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而签订数份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即在交由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白”合同中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而交易双方私底下留存的“黑”合同中则约定了实际的房屋价格。据介绍,这种现象多出现于二手房交易中。
判决:
合同虽违法但不予退还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名义向郭先生开具了购房发票及收据的行为,应视为对快×公司与郭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的效力追认。上述合同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郭先生此时已明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应为208959元,双方也没有调整上述房价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事后,双方为办理房产证需要而补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故意调低房屋总价款的行为目的是为偷逃税款,上述行为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被告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实际购房全额开具收入发票,而是将其中的41792元以“水电道路综合费”的方式另行开具收据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该“综合费”应当认定为郭先生应支付房款的一部分,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另收费的问题,故郭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