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织造厂有限公司.是由原中外合资企业XX织造厂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股权转让后,经工商变更登记而成立的港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餐巾、毛巾、医用纱布等。该公司由于变更前后各方股东对变更前的债务及重大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独资公司面对沉重的债务无法偿还,干1994年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请破产还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0日受理此案。经查该公司到期债务400多万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资产账面值只有130多万人民币,已实属资不抵债.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并在裁定送达后成立清算组接管该公司。
本案经审核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共计13家,有效债权合计为416.7万元。清算组在接管企业时,该企业仍在运作,承揽一些来料加工合同,机器设备为六七十年代的国产设备,陈旧落后,不宜搬迁,并且有员工80多人,欠发工人工资10多万元。清算组根据企业当时的生产情况及资产状况,征得法院同意,要求破产企业股东:(1)提供担保;(2)保证在清算过程中,不得以原企业名义进行业务往来,不发生新的债务这一前提下,清算组请求法院不查封该公司的机器设备,不停止生产。用加工费支付工人工资的办法,使企业在整个清算工作过程中,没有遣散员工,同时在没有发生新的债务情况下将破产财产整体变卖,对破产企业从机器设备到生产人员整体转让,是破产清算工作的一个新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清算组律师考虑到该破产企业资产特点,同时,又有80多名员工是生产熟练工,该破产企业除财务状况恶化外,生产销售等组织较为完善这一因素,如果将设备拍卖,人员遣散,所有生产设备无法实现最大价值,而且对80多名工进行遣散工作,又需要发放10万元的工资、遣散费及其他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破产费用,也使劳动力资源趋于闲置和浪费。这是目前诸多破产企业及濒于破产的企业所面临的较为严重的问题,给社会劳动力就业增加许多压力,因此,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复杂,政府部门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综合上述诸多因素.清算组将从机器设备到生产人员整体转让这一思路和利弊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授权清算组全权处理资产变现等工作。债权人会议之后,清算组全力协调各方关系,在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将破产企业财产及人员在破产宣告两个月得以整体转让,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没有产生因员工失业而造成的社会震荡。这是破产清算工作的一次新探索,我们称之为无震荡破产清算。同时,在破产程序上加快进程,减少不必要的清算费用开支。这样,一方面实现了破产的最大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是破产清算实务中的一次尝试。
清算蛆根据债权、债务清册对该企业在外债权进行追收,通过法院发出几十个催款通知,责令限期支付,共追回人民币7.3万元。同时,清算组对存货进行变卖.对企业的机器设备在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整体变卖。累计变现60.5万元,扣除清算费用、国家税收、诉讼费等开支,可供分配的财产为47.5万元,分配率为13%。
在具体操作中,清算组与债权人紧密配合,取得债权人会议的支持。
为了实现破产财产整体转让,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清算组将思路提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认真听取各债权人的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债权人的配合,全体债权人授权清算组全权处理资产变现,以及分配方案的拟定。清算组在报经法院批准后,对设想逐步进行实施,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在处理方式上灵活机动,减少了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
另外,本案在破产原因的形成上也值得总结教训。本案的破产原因是,申请人在收购一个企业的股权时,未按法律规定对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只看到被收购公司有生产订单,有发展前途,就盲目行事,结果在收购两个月后,该厂因在外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迫全面停产,五个月后即申请破产。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