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下属某营业部签约《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协议》的王先生,按约将400万元资金打入其名下的2个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提供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岂料,1年后他的资金账户巨额资金“缩水”近半,遂起诉该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赔偿损失189.3万余元。
[案例正文]:
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下属某营业部签约《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协议》的王先生,按约将400万元资金打入其名下的2个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提供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岂料,1年后他的资金账户巨额资金“缩水”近半,遂起诉该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赔偿损失189.3万余元。近日,王先生该诉请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王先生的爱人分别开立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帐户,另外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也持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均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下属某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2004年3月3日,王先生与该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签订一份《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该营业部为王先生提供专户理财咨询服务与日常的投资咨询活动;王先生自愿参加专户理财咨询服务,签署本协议之日的资产为400万元;王先生自愿将两只资金账户(其中贸易公司账户系王先生挂靠)参加专户理财咨询服务的操作,营业部则按王先生账户盈利情况,收取咨询费用,协议有效自2004年3月4日至2005年3月3日。截至2005年3月21日,上述两只资金账户共计亏损1893748.45元。
2006年1月中旬,王先生以证券权益纠纷案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告上法院,诉称在签约期间营业部擅自操作上述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给他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该证券公司和下属营业部赔偿其损失的全部金额。王先生还提供了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证人徐某的证明和录音,证实上述两只资金账户均被证券公司营业部操作的事实等证明。
法庭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及下属营业部则辩称,双方签署的《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券商没有义务为王先生承担损失,更没有操作过王先生的资金账户。同时也提供了公司员工徐某的情况说明,否认王先生提交法院她的录音,还提供该公司经纪业务后台标准化汇编,说明公司业务流程规定,“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必须在设置密码后才能完成”。
审理中,针对王先生提供的徐某的录音,委托专门部门作鉴定,结论为未发现经过剪辑处理,因徐某未到,依据现有条件,无法判断需检录音中是否有徐某的语音。法院还依法传唤证人徐某到庭质证,徐某陈述她在营业部负责接洽“大户”工作人员,当时在王先生授意下,其按照王先生妻子起草的内容写了情况说明,至于营业部是否操作王先生账户,其并不知晓。之后,在向领导汇报又如实地写了一份说明。
法院认为,王先生表示其账户资金受到损失系因证券公司营业部操作其股票造成,也提供了证人徐某的证词,但徐某之后所作的证词及庭上的陈述与之前的证词大相径庭,证人徐某该证词,法院无法采信。退一步讲,即使徐某的证词成立,王先生也无法证明损失是由证券公司营业部造成,因买卖股票客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均设有自己设定的密码方可予以交易。鉴于王先生起诉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对他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本案审判长张志良在案件判决说:首先,股民在签署《专户理财咨询服务协议》后,应该依靠专家的建议自行决定买卖什么股票,而不应该把自己股票帐户交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为炒买股票;此外,股民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股票资金账户密码,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要不定期地对自己的股票密码进行修改;再者,股民与证券商签订理财咨询服务协议,要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