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1).①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②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
③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可以成立。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OLC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OLC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国华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6).区别:
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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