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因被审单位拒绝提供审计资料而提起的审计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日前有了标志性的定论。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沪陈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所诉审计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临海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海沪陈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行为违法,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三门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上海沪陈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是国家建设项目——临海市政广场灯具照明工程的承揽方。2005年4月和2006年4月,临海市审计局先后两次向上海沪陈灯具公司发出《审计通知书》,该公司以自己是合资企业不是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自己已向临海市有关国有中介机构提供了资料等为由,拒绝配合审计调查、拒不提供审计资料。
2006年7月5日,临海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上海沪陈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由此引发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为非国有企业,但从事了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其发生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在国家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非国有企业建设主体的参与,对其予以审计监督,实际上也是对使用国家资产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监督,是与审计目的和职能相符合的;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一般应主动收集证据,但并不排除由被调查人向调查人提供证据。本案的证据资料掌握在原告方,故应由原告提供有关资料,这也是一项法定义务。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