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广彩包装材料厂与上海迈得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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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吴兴广彩包装材料厂为与被告上海迈得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08年2月19日、3月26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从蕤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启元、委托代理人陈文林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出运一个40尺集装箱(箱号为:ECMU4479590)的塑料制品。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涉案货物装载于XINFUZHOU轮0057E航次上,于2007年1月18日由上海港运往美国的洛山矶港。但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提单,导致原告失去了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涉案货物目前下落不明,使原告的贸易合同落空,经济损失惨重。同时,被告亦扣押了原告的报关单及核销单原件,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核销退税等事宜,产生了退税损失及补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39,348美元,汇率损失人民币27,527.8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2月7日美元兑换人民币外汇牌价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74.9 6元,至2008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换人民币外汇牌价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05元计算得汇率损失);利息损失(自2007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货款本金与汇率损失分别计息);出口退税损失人民币32,312.24元及补税损失人民币41,325.75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涉案运输被告没有接受过原告的委托,其接受的是国外4CAROPTION.COM(以下简称4CAR公司)的委托;同时,在被告向原告出具FCR单证(即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的条件下,被告无需向原告交付提单,本案原告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提单。此外,本案原告也未向被告索取过报关单及核销单等单证。因此,原告涉案货物的灭失及其退税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迈得物流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14日前向原告湖州吴兴广彩包装材料厂指定账号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指定账号为:收款人湖州吴兴广彩包装材料厂,开户行湖州市商业银行八里店支行,账号800004552000832;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9.0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14.54元,由原告湖州吴兴广彩包装材料厂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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