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车征费引争议四协会呼吁调整征收方式
我市的集装箱拖车运输公司,目前普遍存在收取运输车辆司机“安全生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情况,属于集装箱拖车运输行业的习惯性约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机在独自掌管运输车辆的过程中,对运输车辆、运输车辆上的设备、货物产生职务侵占行为,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懈怠,从而导致国家、集体、公司及他人财产的损失。
我们认为,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与其他某些行业企业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存在很大差异,此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保证金与押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字概念。押金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而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收取司机的保证金,一般是以司机使用企业车辆为前提,而不是以司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其次,从产生的原因来看,保证金是运输公司在司机掌管运输车辆的过程中,基于公司无法对司机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了防止国家、集体、公司及他人财产的损失,而采取的善意的、消极的预防措施,而押金是某些企业为了限制员工的流动及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非善意的、主动的损害措施;再次,从行为的依据来看,保证金是运输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通过合法途径约定的,而押金普遍不具在此类合法的约定;最后,从社会功能来看,保证金作为运输公司的行业习惯性约定,属于约定俗成的行规,在维护集装箱拖车运输行业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集装箱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而押金不存在此类社会功能。
比如,司机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车上货物被盗抢金额较大等治安案件时,交警现场处理事故、保险公司勘察理赔、公安部门立案等,都要求当事司机签名确认。如果没有保证金做保障,司机往往会选择弃车逃逸,这就给事故处理和案件侦破带来困难,给政府和社会造成隐患,影响稳定和谐。另外,企业将车辆和货物(价值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交由司机掌控,如果没有保证金做保障,企业对司机的管理几乎无法进行。
近来,有会员单位反映,我市劳动部门针对集装箱拖车行业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企业全部退还给员工,有的企业还要被处以三倍的罚款,金额甚至高达数百万元。这将严重影响集装箱拖车行业的正常运做,因此行业反响很大。一旦正式处罚决定下来,将会在行业内引起连锁反应,整个行业可能会陷于瘫痪。
我会现将上述情况反映给贵局,紧急建议贵局对我市集装箱拖车行业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行为,暂缓进行处罚。同时建议贵局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我市集装箱拖车行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一次调研,结合将于明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借鉴我市出租车行业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做法,拿出一个长治久安的办法,来规范集装箱拖车行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