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颜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该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颜某的儿子,受益人为颜某。投保时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由某保险公司在颜某开立的银行帐户自动扣款支付。当天,保险代理人将所有投保单证交给了某保险公司的承保部门。2007年11月23日,颜某将保险费支付到了指定的银行帐户。2007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2007年11月28日,某保险公司从颜某的银行帐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代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之后,某保险公司以其收取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经身故,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拒赔,但一直未将保险单交付给颜某。2007年12月28日,某保险公司与颜某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支付颜某补偿金4.5万元。2008年初,颜某通过多方打听,得知某保险公司隐瞒了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后要求某保险公司将人身保险单交给颜某。通过交涉,某保险公司提供了人身保险单的复印件。保险单上记载,合同生效日期为2007年11月23日零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该支付颜某20余万元的保险金。
庭审纪实:
原告代理人李刚律师:被告隐瞒了保险单已经在2007年11月23日零时就已生效的关键事实,欺骗原告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使得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补偿协议》。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20余万元的保险金,而《补偿协议》仅约定被告支付原告4.5万元补偿金,显失公平。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补偿协议,判决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给付原告保险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被告从原告银行帐户上扣取保险费的时间为2007年11月28日,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应该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开始生效,而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费时,被保险人已经身故,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补偿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保险公司无需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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