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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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刚签1天卖方毁约

2009年9月1日,下家吴先生、上家张小姐和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吴先生(即乙方)委托上海中原物业(即丙方)居间购买张小姐(即甲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整。根据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壹拾伍天内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张小姐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其得到该房屋共有人张小姐父亲出售该房的合法授权,同时签署了《买卖定金保管书》,将2万元定金交由上海中原物业代为保管。第二天一早,张小姐打电话给中原物业称其父亲(产权人之一)认为定金没收到,房价卖低了,表示反悔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因为也造成了家庭内部矛盾,故张小姐要求取消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吴生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由所有产权人签字同意方能有效,但是对于定金合同,产权人之一签署即为有效,如果因为其他产权人不同意出售,则由签字的产权人承担双方返还定金的责任,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判决。然而,毕竟不能因2万元就将房屋执行拍卖,因此该案现在处于执行难的阶段。

案例二:涨价毁约,借口中介无资质

2009年9月19日,王先生、周先生及中介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即乙方)委托中介方(即丙方)居间购买周先生(即甲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房价为288万元整。根据本协议第五条“如甲、乙双方接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该协议,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该协议签订后,周先生收取了中介.方转交的3万元定金。本协议特别约定“甲方签订定金协议后叁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产证;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产证出来后伍天内签订买卖合同”。但周先生在2009年9月21日即向中介方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理由是:居间协议上没有经纪人签字,经办人也没有房产经纪人资质,故而出于交易安全的原因,卖方不同意售房。但此段时间内房价飞涨,买方无法再以288万元购买该房,故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分析: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有无经纪人证书,不影响买卖双方的定金合同的效力。卖方在签收定金后,拒不出售房屋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然而,即便如此房屋出售方还是从其毁约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

案例三:上涨40万,违约索赔25万

2009年11月1日,赵小姐、蒋先生在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下,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买方赵小姐以125万元总价购买上海市吴中路某房屋,特别是《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明确,“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决本协议。如受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条所述总房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9年11月3日,蒋先生代产权人蒋母签收5万元定金,而此后上海房价大幅上涨近40万元,蒋先生遂以其母不愿意按原价出售该房屋要求取消合同。然后由于房价涨得太多,赵小姐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这样的房子,所以要求蒋先生按总房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但蒋先生则只愿意双倍赔偿定金。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小姐不得不将蒋先生母子共同诉至法院。被告蒋母接到传票后,表示对蒋先生出售房屋毫不知情,原告手中持有的蒋先生的委托书并非其本人签字,而被告蒋先生则拒绝出庭。

律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署的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是该协议附件已经明确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所以尽管未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至于被告蒋母辩称其对出售房屋不知情,但是蒋先生在出售房屋时持有房地产权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且蒋先生也提供了蒋母的委托书,这就使得赵小姐有理由相信蒋先生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即便委托书非蒋母本人签署,但仍然认定被告蒋先生构成表见代理,即该房屋买卖关系对蒋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退一步,即使蒋先生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当对交易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参照合同有效出售方应当承担的20%赔偿责任。

案例四:两个月疯涨70万,卖家拒不过户

2009年9月30日,王小姐等3人、占先生与上海某中介公司分别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王小姐委托中介居间购买占先生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某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260万元整(到手价)。王小姐等3人依约向占先生支付定金人民币25万元。

2009年10月18日,买卖双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应在2009年12月28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009年12月11日,占先生向中介宣称其太太不同意售房;此后,王小姐致电占先生,占先生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2009年12月27日下午,占先生约王小姐等3人在中介会面,占先生提出毁约,理由是经向多家中介公司打听,该房屋目前在市场上能挂牌的价格高达330多万元,而当初双方签署的合同价是260万,两个月里涨了70多万,他们心里难以承受。提出要么给买方30万元解除合同,要么买方再多给30万元,才同意过户。双方因谈不拢产生纠纷,王小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继续购买房屋。

律师分析:买卖合同签署后对于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卖方反悔的,买方当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且主张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卖方是净到手价,也就是包括卖方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但是双方未能在2010年1月1日新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执行之前完成过户,在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过户手续时,则卖方必须自行缴纳新增加的16万元左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于未能及时过户,买方在法院判决后虽然可以再次申请贷款,但原本可以享受的贷款优惠利率将不复存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还是未知数。

【来源:财刀网学员 128710906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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