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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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年4月,刘某的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以外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A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是不合法的。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会的表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中董事会虽有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但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情况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对此董事会无权自行任命。

【来源:财刀网学员128710906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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