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吴某与XX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到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泉州仲裁委员会审核发现吴某提供的被申请人主体材料不足,要求其另行提供被申请人进一步明确主体资格材料,吴某无法提供,坚持按照现有的主体资格立案审理。因而相关材料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随后,吴某到工商局查被申请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已经注销。因此,吴某应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案件点评:
为此,泉州仲裁委员会提醒要申请仲裁的广大市民注意:
1.仲裁请求的主体、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否则未提出的仲裁请求将不予审理或者得不到支持。仲裁请求事项应当适当,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否则扩大的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并负担相应仲裁费用。
2.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双方主体资格时发现问题,将提醒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坚持立案的,出现前述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仲裁机构受理申请时只负责形式审查,如果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协议的效力或双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当在仲裁机构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逾期可能不被受理。
4.授权他人代理仲裁的,授权委托书中要特别注明代理人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选定仲裁员,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事项的等。未注明上述权限的,代理人就此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5.按仲裁规则规定预交仲裁费,申请人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机构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6、申请人为防止因被申请人行为(如转移财产等)或因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向法院交纳保全费用并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