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维权劳动仲裁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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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劳动争议

指派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承 办 人:崔伟民系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示

庭前认真细致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准备,是援助案件成功的关键。

案情介绍

2005年9月29日上午,深圳市政府门前,人头攒动,熙熙攘攘。中间还夹杂着大声的吵闹和一些草坪上跑动的人群。而路边驻足的许多人,似乎都在围观着什么。

这并不是国庆节前的庆典彩排。

围在政府门前的200多人,是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公司)的职工,而他们此刻也顾不得交警的劝阻和围观群众的指指点点,只是个个都情绪激动地说着什么,个别人还和交警及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员发生了冲突。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天下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来了五位特殊的“客人”,他们和在市政府门前的那些人一样,都是深圳公司的职工,而这五位职工代表贾海红、丰志华、涂兴明、欧阳代平、杨斌五人所反映的问题,也与上午在市政府门前那些激动的职工们所说的是同一个。都是反映他们工作的单位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存在强迫工人加班、克扣工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等违法事相,强烈要求解除与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近170余万元。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五位职工代表的陈述,当即决定给予他们法律援助,及时充分地维护贾海红等200多名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领导还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认为这是一起涉及众多职工权益的群体性案件,用人单位存在多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当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安定与政府形象。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决定对此案要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于是,就在第二天也就是2005年9月30日上午完成案件的全部审批手续,指派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的崔伟民律师具体负责为贾海红等200名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此时正值国庆佳节期间,本来第二天就是“十?一”国庆节了,往年这一天,大家都做好了过节或者聚餐、出游的准备,可是今天,所有来法律援助处的人都感到了这里与节日气氛格格不入。

9月30日下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领导、援助律师以及职工代表贾海红、丰志华、涂兴明、欧阳代平、杨斌等五人在法律援助处的会议室举行工作座谈会,大家详细听取了职工代表的陈述和要求,记录下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并逐项进行了详细的援助工作安排,看到这么多人为了职工的事放弃了自己的事,贾海红等五位职工代表也激动得眼睛湿润了,座谈会结束的时候,他们说,不管事情能否得到解决,我们都感谢你们。这句短短的话一出口,在场的所有法律援助处的同志都是百感交集。一句朴实的“感谢”,饱含着多少普通百姓对法援人的深情与厚望,而那句“不管事情能否得到解决”又表现出他们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几多无助,几多悲凉,几多无奈。

根据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援助律师经分析认为,深圳公司确实存在多处违法行为。比如:不为贾海红等200人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克扣贾海红等200人的加班费;变相克扣贾海红等200人的工资;制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贾海红等200人2005年9月份的工资及加班费;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等。针对上述七项违法事项,援助律师认为应当先以这些为基础提出仲裁请求。由于贾海红等200名职工在来法律援助处之前,就已经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此,援助律师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帮助受援人调整仲裁请求,使得这些仲裁请求能够有坚实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从而能够得到劳动仲裁庭的支持。

接下来就是援助律师的第二项工作也是最为艰难的一项——与受援人一道充分准备案件材料,为开庭作准备。首先援助律师要耐心指导受援人准备案件的书面证据,完善证据形式。其次,由于本案是群体性纠纷,各位职工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制作详细的列表提供给仲裁庭,这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援助律师必须具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最重要的还是要有深厚的法律业务功底,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在受援人提出的杂乱无章的信息中,筛选出有价值的列入表中,以备日后提交仲裁庭。一项出错均有可能给仲裁工作带来不良后果。

第三项工作就是,援助律师要充分准备和理清案件详细的代理思路。几位援助律师根据手中已经整理出来的各项证据,经过几个人的反复推敲,慎密分析,确定出完整清晰的代理思路,万事俱备,只待东风。

仲裁庭开庭时间安排在国庆节后的2005年10月14日、2005年10月17日至20日共五天时间,其中2005年10月14日、2005年10月17日为主要的庭审时间。2005年10月18日至20日共三天时间主要协助仲裁员做好案件仲裁的相关辅助工作。这意味着,全体援助律师都将牺牲掉整个黄金周的休息时间,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取证、调查、举证、质证、补充调查、直到仲裁庭上的辩论,在这些过程中,援助律师们忙个不停,几乎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了这起案件上,大家没有一个人提要求,讲条件,说困难,相反都在千方百计地发掘寻找更有利的证据,甚至有的律师让自己的家人朋友也参与进了寻找线索的队伍。

起草《代理词》,这是援助律师的第四项重要工作,这薄薄的几页纸,虽说没什么实际上的份量,但它却是检验开庭前所有援助律师、所有工作的第一标准。一份《代理词》是否有利,直接影响到仲裁案件的成败。因此,在主要的庭审时间结束后,援助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的相关法律,特别是仲裁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数易其稿,认真起草了《代理词》。《代理词》在以充分证据论述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上述七处违法行为之后,论述了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论述了200位工人仲裁请求的合理、合法性。这份《代理词》上的代理意见为仲裁员裁决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其中主要意见全部被仲裁员采纳,援助律师用自己的实力打赢了这一仗,充分彰显出法律援助扶助弱势群众的力量,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仲裁过程中,援助律师不怕麻烦,本着为受援人解决实际问题为直接目的,积极主动在受援人与被诉人之间沟通和协调。200名职工中的李文学等61人最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与被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仲裁请求,重新回到厂里上班,成功化解了原来已经白热化了矛盾。

2005年10月2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贾海红等139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裁决的全面支持。仲裁裁决: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贾海红等139人近120万元人民币的各项补偿。具体项目为:(1)同意贾海红等139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2)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贾海红等136人加班工资117376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9344元;(3)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贾海红等137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88197.4元;(4)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贾海红等26人2005年9月份的考核工资11225.3元;(5)某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7、8月份的不合理扣款3449.4元。

至此,贾海红等200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切实、完全、充分的维护,援助律师也圆满地完成了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援助任务,虽然2005年的国庆节他们没有休息一天,但援助律师们却都说,这个国庆节过得非常有意义。

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始存在着地位不平等的问题,现代劳动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许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被诉人违反了我国多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援助机构以及援助律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经过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运用深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办案经验,仅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解决了200余职工与用人单位白热化的矛盾,促使了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了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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