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类型
村小组集体收回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师宗县丹凤镇某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方某,男,56岁,汉族,小学文化,住丹凤镇某村,现任丹凤镇某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方大、方二、方三、方四(系同胞弟兄方老汉侄子),住丹凤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秦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2年,村民方老汉及妻子倪氏依法向申请人承包得土地3.3亩,1998年继续延包了该土地。1999年该户被定为院外五保户,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补贴,其侄子(被申请人)一直未尽过赡养义务。2005年8月,倪氏去世,其后事由申请人组织村民操办。2006年3月,方老汉去世,被申请人主动承担起方的后事。2006年5月,被申请人根据方老汉所立遗嘱,未经申请人同意,自行耕管了方老汉户的承包地,故引发纠纷。村委会、镇政府先后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此申请人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诉求及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请求
1.由村小组集体收回方老汉户的所有承包地。
2.责令方老汉侄子,即四被申请人不得在方老汉原承包地内进行如种庄稼等任何侵害村小组权益的事。
(二)本案焦点
1.方老汉承包户已经消亡,其承包地应该由发包方收回,还是应该由其继承人继承。
2.方老汉所立遗嘱中明确土地由被申请人继承,是否可以理解为合法转包。
四、仲裁裁决结果
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经本庭合议后,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依法收回方老汉户承包地。
二、被申请人本季小春农作物(2006-2007年度)收获结束,将所代管的方老汉户承包地交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依法收回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抵债,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用于解决突出的人地矛盾。若再次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被申请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案例评析
(一)案例分类: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具体来说,是一起承包户消亡后,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应该由发包方依法收回,还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争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该收回。作为承包方的方老汉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死亡。鉴于我国农村土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方老汉夫妇去世后,也就不再需要这一份基本生活保障,其承包地应该用于解决突出的人地矛盾。因此,该户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应当终止。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村民,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如果再继承他户的土地,他们将因继承而拥有两份土地,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七条之规定,方老汉遗嘱中表明在其死后,其户的土地由四被申请人继承的主张,违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精神,也损害了集体、他人的利益。
(四)方老汉所留遗嘱中表明的继承是否可以理解为合法转包。从遗嘱内容上看,没有任何地方明确将承包地转包给被申请人;从合法性上看,转包开始时间为方老汉去世起。由于方老汉户家庭成员已全部死亡,不论其是否是五保户,其与申请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终止。转包行为将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主张的方老汉所立遗嘱实为将承包地转包给四被申请人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承包地收回后如何处置。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有将收回的承包地出售抵帐的非法行为。因查无实据,不予追究,但为防患于未然,在裁决书中给予强调是有必要的。鉴于被申请人对方老汉夫妇的物质上、生活上均给予了帮助。特别是被申请人在方老汉去世前后,主动承担起了照料和死后安埋工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被申请人应该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裁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五十二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述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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