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的生活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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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试用期

22岁的大学毕业生小林被某单位聘用,单位与其约定先试用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每月工资1000元,如果双方觉得合适,可以签订3年期的正式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低于3000元。但是,4个多月过去了,单位领导并没有表示对小林工作有什么不满意,可是始终没有给小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办理正式的转正手续,小林觉得特别委屈,又不敢提出抗议,害怕因此失去工作岗位。该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1: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何时签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评析2:试用期最长可以是多长?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上述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评析3:试用期的工资可以随意约定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2:公司不再续约了,怎么办?

45岁的刘先生在某公司工作15年了,一直以来公司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都是1年期的。2011年3月份,刘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再一次期满,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约。刘先生十分不愿意,觉得自己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做出了很多贡献,现在公司完全是嫌他年纪大了,公司这样做也太不地道了。刘先生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与自己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呢?

★评析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的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评析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也是有成本的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案例3:违约金

原在重庆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王某准备辞职回南昌与妻子团聚。让王某十分郁闷的是,当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告知他:(1)因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王某应当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后方可辞职;(2)由于王某掌握该公司的核心客户资料,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辞职后5年内王某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评析1:单位不能任意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评析2:竞业限制

1.并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可以限制多长时间?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受竞业限制,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案例4:什么情况下可以“走人”?

2011年3月份,夏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上班1个月后,发觉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夏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年。此时,夏某还有没有可能辞职?

★评析1:用人单位毫无过错,劳动者“走人”需提前通知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随时通知后“走人”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3: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解释1】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释2】对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5: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

杨女士在某单位工作两年多了,离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还有1个月时,杨女士得知自己怀孕了,并通知了单位。单位认为女职工孕期工作效率不高,且产假期间必须有人接替其职位,因此,单位通知杨女士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杨女士怎么办?

★评析: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1】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解释2】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来源:财刀网学员1050010108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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