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一天工即出事 “无辜”老板为其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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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夏某受雇于周某参与电力线路安装架设。2012年2月4日,刘某及其他受雇人员到达东台市时堰镇后港社区。第二天,刘某等10多人站在夏某驾驶的拖拉机车厢中去时堰镇后港社区购买生活用品,拖拉机沿东台市东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六烈桥南,刘某被马路边的树枝刮倒并从拖拉机上摔至地上,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41791.14元。刘某出院后即将夏某、周某告上法庭,索赔42170.6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使自己受到伤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受伤时并非直接从事劳务活动,但在提供劳务前购买生活用品为劳务作准备与劳务活动存在关联。故可认定原告刘某系因劳务活动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被告周某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明知拖拉机车厢中站有数人的情况下,原告刘某、被告夏某违反“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的规定,分别搭乘、驾驶拖拉机,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刘某、被告周某、被告夏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6:2,遂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16702.38元,夏某赔偿原告8434.13元。至此,这起案件就此审结。

【来源;中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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