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众所周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怀孕接线员擅给客户停机被开除告单位求复职案件判决表明,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说明怀孕不是劳动合同的保护伞。
2006年1月,刘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到移动公司某客户投诉中心工作。7月6日,刘女士在工作期间与投诉客户发生争执,盛怒中刘女士给该客户发短信进行骚扰,并擅自用邻座同事的手机给该客户办理了停机。事后,公司责令刘女士写下保证书。6天后,某公司对刘女士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女士随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保险费、全额发放6月份工资及7月1至10日工资、加发经济补偿、支付防暑降温费、承担产前检查费用。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某公司支付刘女士6月、7月的工资、加发经济补偿金后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称《保证书》系在他人利诱、胁迫下书写,非本人真实意思,且单位对其除名时她已怀孕三个月,认为公司对她的除名决定属无效,将某公司起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除名处理决定无效,恢复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查了某公司关于《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员工违反通信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通信阻断,后果比较严重的,中心将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所属公司提出解除工作关系。某公司坚决否认曾对刘进行过利诱和胁迫。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刘女士自行书写的《保证书》可以证实,刘确实存在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刘虽称该保证书系在利诱、胁迫下所书写,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刘女士被除名时虽处于孕期,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在支付刘2006年6月及7月的部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驳回了刘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