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停车场掉进窖井 家乐福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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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玲到家乐福某分店购物,将车辆停放后,下车时却意外掉进窨井,购物无成却伤痕累累。受伤后,晓玲与家乐福某分店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协商解决,无果后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乐福某分店及房地产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晓玲在起诉中称自己到家乐福某分店购物,将车辆停放后,下车时却掉进车位内的窨井里,导致自己多处受伤。随后自己找家乐福某分店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两公司相互推诿,否认停车位属于他们管理。于是自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在庭审中,家乐福某分店及家乐福公司均辩称,在原告受伤时家乐福分店并未营业,并且停车位不属于家乐福分店管理范围,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家乐福公司租赁了由其建设的大厦一、二、三层,其已经将大厦周边广场交付家乐福公司使用,不同意由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晓玲确在购物时掉进停车场内的窨井而受伤。且家乐福公司租赁了由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大厦,双方已经移交大厦及周边广场的使用权。而家乐福公司坚持认为其对停车场没有管理义务。各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房地产公司与家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关于停车场的约定,家乐福公司专用的地面停车场由家乐福公司负责管理,在广场移交使用后家乐福即负有对广场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而且家乐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及施工方对事故井井盖缺失有过错。因此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家乐福某分店,应对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原告晓玲掉进停车场内的窨井里导致受伤,家乐福应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家乐福某分店系家乐福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没有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故判决由家乐福公司赔偿原告晓玲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16万。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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