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小陈在丰台区一家灯具城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陈每天工作4小时,工作时间为8个月,试用期为1个月。工作两个半月后,由于家里发生变故,小陈急需用钱,要求灯具城支付这2周的工资。但灯具城以未到月末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小陈无奈之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灯具城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小陈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了小陈以下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灯具城与小陈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个月”为无效条款,小陈可以主张该“试用期”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正常工资。该法同时还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小陈要求辞职时,灯具城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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