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不签约被索双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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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红曾经在广西某物流公司工作,试用期间公司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只填写了《员工入职书》,载明了阿红的岗位及工资等。阿红刚干满4个月,就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随后,阿红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600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员工入职书》不等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一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阿红双倍工资差额3600元。

■以案释法

入职书并非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员工入职书》仅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并非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阿红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未与阿红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双倍支付其工资。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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