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霞返还给王坡人民币30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坡、被告李霞于2003年相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王坡在郑州一建筑工地打工摔伤,经与建筑公司代表协商,于2010年1月16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除已支付王坡的医疗费、生活费之外,另补偿王坡误工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0000元。王坡将40000元钱存入汝州市一家信用社。被告李霞知道该笔存款情况。2010年2月26日,李霞持王坡身份证、存折取出30000元。之后,原被告为该30000元钱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审理。
汝州市法院认为:原告在打工期间,因工作受伤,所得补偿的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应属原告个人用途明确的专用款项,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取得该款不当,应将该30000元返还给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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