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传真件能否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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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全部汇出去了,供给我的货却少了一大半!“为打赢官司,原告方特意向法院提供了两份关键证据-供货方发来的两份传真件。原以为官司赢定,哪知供货方开庭时却一口认定传真件系伪造!与此同时,参与合议的3名法官也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意见: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传真件究竟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买卖纠纷传真件是关键

今年上半年,成华区法院受理一起买卖纠纷案。据原告江西一农资公司称,2002年6月,该公司与成都某商贸公司联系准备购买一批化肥。不久,商贸公司发来一份供货传真件,称另外一家化工公司可提供价格便宜的化肥,农资公司可将货款汇到化工公司的账上,由化工公司直接提供化肥。

随后,农资公司将300吨化肥的37万余元货款汇到了化工公司的账上,化工公司很快提供了118吨化肥,但这以后化工公司却再也没有提供余下化肥。农资公司遂要求商贸公司提供余下的化肥,或返还剩余货款。7月底,农资公司又收到商贸公司发来的一份传真,商贸公司称自己将督促供货,如果不能供货,承诺负责退款。

但时至今日,农资公司既没得到余下化肥也没收到余款,遂告上法庭要求商贸公司返还23万余元余款,同时将化工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庭审席上传真件真假难断

庭审上,自以为稳操胜券的农资公司提供了两份关键证据-商贸公司发来的两份传真。哪知,被告席上商贸公司的代理人却一点也不紧张,不紧不慢地吐出一句:“两份传真件都是伪造的!”商贸公司称自己从未向农资公司发过传真,也从未向农资公司提起过供应化肥或退款,商贸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化工公司也显得很冤,称自己的确收到了这笔货款,同时还收到了商贸公司的一份委托函让其向农资公司供化肥,化工公司都一一照做了。

农资公司这下懵了,他们深知: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关键就要看法院是否采信这两份传真件!法官犯难我国法律没规定

庭审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讨论,对于“传真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合议庭3名法官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方认为,作为与原件一致的传真件,应当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凡原件可以证明的事实,传真件可以独立证明;但另一方却认为,传真件毕竟不是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承办该案的杨庭长收集了众多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法院的判例中两种判法都存在。合议庭感到很棘手,于是将该案报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3日上午,成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专门讨论了此案仍未有结果。杨庭长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大都采用传真的形式订购货物,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面临传真件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该案具有很大典型意义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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