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许先生的董事长职务。但是,许先生不认可股东会决议,拒绝交出公司公章和账目资料。公司股东农工商公司和构件厂将许先生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返还公章,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农工商公司、构件厂诉称:2002年12月份,股东农工商公司出资40万元、构件厂出资20万元,共同设立某农业公司,在此期间许先生担任农业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2007年11月份,在股东会决定免去许先生在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后,许先生拒不向农业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财务章及公司账目资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先生向农业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财务章等及公司账目资料。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农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登记的股东名录,农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构件厂与农工商公司。许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农业公司的性质已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也不能证明农工商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给经济合作社和部分村民。故农工商公司与构件厂仍是农业公司的合法股东,其依法召开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农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许先生应依决议内容于2008年11月20日前向农业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高先生移交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故对农工商公司与构件厂要求许先生立即向农业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高先生移交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许先生向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先生移交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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