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4日,由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伦贝尔盟振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诈骗案一审结束,泰兴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振华公司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公司副经理高保军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公司业务经理何志远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据了解,这是该市首次判决单位合同诈骗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身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振华指使下属高保军、何志远采用隐瞒公司欠外债1000多万元的亏损实情,向江苏省瑞和化肥有限公司发出虚假的“公司简介”和合作意向函,骗取该公司的信任,签订了由振华公司帮助瑞和公司销售复合肥的协议书。2002年4月,振华公司收到瑞和公司发出的价值人民币1714540元的复合肥1312吨。在未经瑞和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振华公司由李振华授意、高保军和何志远具体实施,将上述复合肥转移销售,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债务及日常支出。当瑞和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时,李振华等三人则故意躲避,拒不付款。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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