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安、许六彪、王金秀、李盛兴诉黄积林承揽合同纠纷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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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第817—81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终字第330号

2、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有安,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北街。

原告:许六彪,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南街。

原告:王金秀,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南街。

原告:李盛兴,男,1936年2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南街。

被告:黄积林,男,1952年6月出生,汉族,琼山市人,停薪留职人员,现住海口市海府路80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信平,审判员吴文山、陈赵雄。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育森,审判员苏庆华,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陈有安诉称:我于2001年7月29日经镇政府同意与被告黄积林签订了“挖塘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于2001年8月17日付给被告调车费1500元,交付定金5000元。8月20日被告二台挖掘机调到我工地,8月21日开始施工至8月26日停工,共出车九次,日数为6天,实际作业时间为22.5小时。自8月26日停机至今。11月1日被告提出退场,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严重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经济损失8510.10元。

原告许六彪、王金秀、李盛兴共同诉称:我等三人经海头镇人民政府的许可,并向镇政府交纳了滩涂租金3000元。尔后,于2001年7月25日与被告黄积林签订了“挖养殖塘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于7月27日调来一台挖土机开始施工,直至8月19日,其间只完成部分工程量。8月19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方的同意之下,擅自调机离开施工工地,施工即刻停止,致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今年8月29日至9月12日,由于台风袭击,使已施工的部分工程被洪水冲毁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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