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817-81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第817-8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一、二审诉讼费各1480元由被上诉人陈有安承担1480元,被上诉人许六彪、王金秀、李盛兴共同承担1480元。
(七)解说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主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确认有效。
2、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双方所签的协议有违约条款约定,但从案件所查明的事实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施工场地陷机无法继续施工,被上诉人对此有异议而发生纠纷,以致施工停止,正在双方协商之际,由于台风等原因,致使上诉人已施工好的部分工程被洪水冲毁,已完成的工程量也无法估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各方自行承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约无事实根据,且此前原审法院已生效的??2001?犢倜癯踝值?781号民事判决书也已作出相应认定,故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无理,依法不予支持。
3、解除合同后,被上诉人已支付给上诉人的有关费用及已垫付的有关费用应由上诉人返还给被上诉人,但在本案判决前,原审法院已生效的??2001?犢倜癯踝值?781号判决书已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上诉人机械被扣造成的损失作出认定,并将被上诉人已支付及垫付的有关费用扣抵后判决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本案再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支付及垫付相关费用,显属重复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忽视了生效的[2001]儋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而导致同一款项两次判决,二审法院全面审核后进行改判是正确的。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