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沣公司诉安信公司未履行放行职责致其存放的轿车被他人开走应由责任人和保险人赔偿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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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南大沣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沣公司)。

被告:海南安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

第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海南分公司)。

1994年3月,原告通过海口亿钻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购得丰田佳美3.0型轿车一辆,并经海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进行了登记,车牌号为琼0/05254.同年7月25日,车管所发放了机动车辆行驶证。原告购进该车后,即在公司办公地点安信大厦小区获得被告安信物业部提供的车位一个,按月向被告缴纳车辆保管费90元。按被告的规定,汽车出入安信大厦小区均应交收《安信大厦出入证》。出入证上载明:汽车进入安信大厦小区须领取此证方可入内,汽车驶出安信大厦小区须交回此证方可放行。1995年7月6日,原告就汽车向第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投保,车辆失窃险限额为4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5年7月7日至1996年7月7日中午12点。1996年7月6日晚8时58分,原告工作人员胡纯智开车返回安信大厦,人门时从门卫处领取车辆出入证125号。将车停在靠近自行车门卫一侧的第二个车位上。第二天(7月7日)上午10点,胡外出办事取车时,发现车子不见,即找安信大厦门卫保安人员询问,保安人员陈元毅称,7月6日晚9点45分,该车开出安信大厦时,他向司机要出入证,司机说出去接人就回来,同班的王清武便将道闸放开,将车放出。胡就找到保安负责人及物业管理部的谢经理告知车被盗一事,并于上午11点到海甸岛派出所报案。7月9日,原告向第三人也报了案。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承认车辆被盗之事实,但其认为原告交的是车位租金,不是车的保管费,不同意赔偿。同年10月17日,原告向第三人提出索赔,第三人未予理赔。同年10月28日,原告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向被告的物业管理部按月缴纳的是车辆保管费,应视为是双方订立了有偿保管合同。而原告经登记,领取出入证并将车停放于指定车位,保管人此时即开始负有保管义务。按出入证注意事项第二条之规定:"汽车驶出安信大厦小区须交回此证方可放行",但1996年7月6日晚,该部负有保管责任的保安人员在该车驶出时,未收回出入证,擅自将车放出,未尽到保安人员的妥善保管义务,违反了出入证之规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汽车被盗迄今三月余,经多方查找未果,原告向被告的物业管理部多次提出赔偿请求,该部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赔偿。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价值40万元的丰田佳美3.0轿车一辆。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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