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4年,郊区供销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邵磨针巷25号-32号投资建造九胜商厦,该商厦地面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5607.28平方米。1995年4月6日,当九胜商厦主体土建工程建至三层时,郊区供销公司与宇航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郊区供销公司将九胜商厦整幢大楼租赁给宇航公司,租赁期为八年,宇航公司确保郊区供销公司第一年净收入为人民币580万元,从第二年起年定比增长10%,即年增长金额为58万元。商厦整幢大楼的内部装修装饰与设施设备均由宇航公司投入,投入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商厦的外部装修装饰以及“后三通”由郊区供销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协议正式签订之日,宇航公司向郊区供销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协议生效;到大楼封顶,宇航公司再支付100万元定金;正式开业,宇航公司再支付90万元。宇航公司开业日期最迟不得迟于1996年1月1日。以上三笔款项冲抵宇航公司第一年上半年的租金。宇航公司开业之日即视为承租期开始之时,租金缴付采取先缴后租的方法,半年一期,每期需提前一个月付给郊区供销公司。租赁期内,郊区供销公司保留“九胜商厦”的企业名称,宇航公司申领“宇航商厦”的营业执照,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若转包、转租,须征得郊区供销公司同意。协议经公证部门公证,双方并提供经济担保单位。苏州供销社作为郊区供销公司的担保单位,万通公司作为宇航公司的担保单位,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同日,郊区供销公司与宇航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工程和“后三通”进度问题作出约定:郊区供销公司应积极做好“后三通”工作,以保证宇航公司的正常开业。用电于1995年11月满足630千瓦的50%用量;商厦的治安与消防方面的红外线探头全套监控系统由郊区供销公司解决,宇航公司为消防提供装饰方面的相关文字材料,积极配合郊区供销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与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1995年4月8日,苏州市郊区公证处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办理了公证。
1995年4月5日,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宇航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观前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联营开办了宇航商厦。同年6月,九胜商厦大楼封顶,宇航公司以宇航商厦的名义进行装修和安装自动扶梯等设备。同年8月,郊区供销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供电局申请630千瓦的商业用电,但增容未成,九胜商厦现在的用电量为90千瓦。1995年9月4日,郊区供销公司与宇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郊区供销公司同意将九胜商厦企业名称由宇航公司申办使用,该企业名称期限与该大楼租赁期同期。郊区供销公司同意撤销九胜商厦企业名称的预登记。宇航公司在九胜商厦经营期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债权债务等与郊区供销公司无涉,由宇航公司及其主管单位负责。同年10月1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郊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宇航商厦开办了九胜商厦,同月25日,九胜商厦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10月23日,郊区供销公司与宇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进行松散合作,郊区供销公司将九胜商厦提供给宇航公司经营,工商登记由宇航公司办理,郊区供销公司给予协助及提供方便,宇航公司从第一年起支付合作费580万元,每年定比增长10%,联营期为八年。双方就该协议附有说明,说明中称宇航公司为避交房屋租赁管理费而签署协议,此协议仅是应付工商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双方签署的协议均以1995年4月6日经过公证处公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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