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住所地本市广粤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有根,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逸仙路501号,办公地址本市广粤路50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福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柳康,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以下简称虹海城)因房屋租赁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9)虹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虹海城之法定代表人张先照、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有根,被上诉人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南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柳康、李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
一、原审法院审理确认且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一)本市广粤路501号房屋权属问题。
本市广粤路501号(原为汶水东路597号)土地使用者为信南公司。1995年3月,信南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地块建造综合楼(共六层)。原审审理中,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3月2日出具了“关于广粤路501号房地产权属的证明”,该证明表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明,广粤路501号综合楼的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房地产权属归信南公司所有。目前,信南公司已向该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该局亦已受理。目前,信南公司已取得本市广粤路501号全幢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者为信南公司的本市汶水东路597号(地号为凉城新村302坊2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沪虹建(95)-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于2000年3月1日出具的“路名门牌更改证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3月2日出具的“关于广粤路501号房地产权属的证明”,权利人为信南公司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以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