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南公司与虹海城签订房屋租赁相关协议情况。
1、1996年8月8日,信南公司与虹海城签订“协议书”,约定:信南公司将广粤路501号综合楼一、二、五、六层有偿租给虹海城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8月1日止(如煤气尚未接通,楼前周围甲方尚未修建完毕,虹海城无法开张,租赁期及付费期顺延)。租赁费前五年为每年人民币70万元,后五年为每年人民币77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租赁费付50万元,第二年付60万元,第三年付70万元,第四年付80万元,第五年付90万元,第六年起每年付77万元。每月电话费、水、电费由虹海城支付;安装煤气灶具等一切费用由信南公司支付,产权归信南公司所有;信南公司无偿提供电梯供虹海城使用。租赁期满后,虹海城投资的可动设备均归虹海城所有。大楼公用部位卫生、泵房、门卫及安全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所支付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如虹海城不能按期支付租赁费,信南公司有权作出毁约合同;信南公司如不履行本协议中的条款,应赔偿虹海城全部的经济损失等。
2、1998年6月30日,信南公司与虹海城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因虹海城所承租的五层楼中有12间房屋信南公司已经租给他人使用,故双方协商同意从原协议中扣除租赁费前五年为每年12万元,后五年为每年132,000元,扣除时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日止;经调整后,信南公司将第一、二、五(8间办公室)、六层东大厅有偿租给虹海城使用;双方同意第一年付租费38万元,第二年付48万元,第三年付58万元,第四年付68万元,第五年付78万元,后五年每年付638,000元,直至合同终止。
3、1998年7月1日,信南公司与虹海城再次签订“退房协议书”,约定:虹海城所租赁的五层8间办公室因经营亏损,双方协议同意虹海城从1998年7月1日起将8间办公室退还给信南公司,同时前三年零三个月每年减少租费8万元正,后五年每年减少租费88,000元正。
上述事实,有虹海城与信南公司分别于1996年8月8日、1998年6月30日、1998年7月1日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6月30日及7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对原1996年8月8日双方协议中有关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赁部位等条款作了变更。变更后,租赁期限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租赁费用应为: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1997年9月30日止为38万元,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为36万元,1998年7月1日起至1998年9月30日止为9.99万元;1998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4.17万元,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5万元。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以双方于1996年8月8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