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房屋租赁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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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的履行情况。

1、1996年8月8日协议签订后,信南公司将系争房屋一、二、五、六楼交付虹海城使用,虹海城对承租部位进行了装璜并购置了设备,在一楼开设了餐厅及电子游艺房,二楼开设了美容厅,六楼开设了歌舞厅等。

自租赁日起,信南公司认可虹海城已经支付租金53万元,其中1997年4月18日,支付10万元;5月12日,支付15万元;7月26日,支付8万元;10月6日,支付12万元;12月30日,虹海城支付租金8万元。上述虹海城支付信南公司的房屋租金,虹海城均以支票形式支付。此节事实,有信南公司以上海市宝山区江湾乡仓储公司名义开具的相关发票及当事人一致陈述为证。

2、1996年8月21日,信南公司以其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上煤实业总公司杰士工贸公司进行煤气工程施工。同年12月20日,虹海城为信南公司垫付煤气工程材料、人工费人民币3万元。此节事实,有信南公司于1996年8月21日出具的煤气工程委托书,虹海城提供的上煤实业总公司杰士工贸公司于1996年12月20日开具的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3、自1996年10月起租后,虹海城在使用系争房屋电梯的过程中,共支付电梯保养修理费8,429.60元,电梯电费16,285.17元。上述费用,信南公司未支付给虹海城。同时,至1996年11月止,虹海城共计支付门卫工资62,400元,信南公司曾支付给虹海城门卫工资4,800元。此节事实,有虹海提供的支付电梯保养费的依据、工资发放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双方当事人纠纷产生由来。

虹海城在租赁系争房屋期间,支付了部分房屋租金,水、电、煤及电话费。1998年11月26日,信南公司发函给虹海城称因虹海城拖欠租金,经催讨无效,要求按双方协议的相关条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终止双方的租赁协议。但对此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1998年11月起,因信南公司未能按约保证虹海城承租部位的正常用电,致使虹海城自1999年1月起无法继续经营。因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虹海城占据承租部位至今。

1999年2月,信南公司以虹海城欠付租金、水电费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虹海城于1996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于1998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判令虹海城支付所欠的截止1998年底的租金人民币464,999元,水、电费人民币32,647.95元,并由虹海城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原审审理中,信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终止其与虹海城因房屋租赁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判令虹海城支付自1998年1月起至2000年2月止的欠租人民币101万元,支付1998年8月、9月、12月的水电费32,647.90元,支付煤气费43,504元,支付电话费1,278.60元。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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