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房屋租赁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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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发票,信南公司表示确是己方所开,但其是先将发票交付虹海城,再由虹海城支付房屋租金的,故该发票不能说明虹海城已经支付了该笔租金。同时,信南公司所持有的该编号的存根联(第一联)中,未在任何形式的收款方式一栏中打勾,摘要一栏则是98/(1-6)。

经审查,虹海城所提供的发票联中摘要栏确有涂改现象,且虹海城在原审审理中关于该24万元租金的支付情况表述为是分期分批付给信南公司,该陈述与其在本院审理中的陈述不相一致。

综上所述,在租金的问题上,信南公司已经认可虹海城实付租金58万元。但在另24万元是否支付的问题上,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

2、关于水、电、电话费。

原审审理中,信南公司起诉要求虹海城支付1998年8月、9月及12月的水电费,其中1998年8月为17,690.76元,1998年9月为8,319.32元,1998年12月为6,637.92元。对于上述费用,虹海城认为其1998年8月及9月的水电费已经支付,1998年12月因己方已经不再营业,故该笔费用不应由己方承担。但对于1998年12月水电费的数额予以认可。为此,虹海城提供了信南公司开具的1998年8月及9月的水电费收据二张,以证明己方已经支付该笔费用。

本院审理中,针对1998年12月的水电费,虹海城除在原审中的辩称意见外,还表示因12月己方已经实际不再营业,且双方产生矛盾,故对1998年12月的水电费的数额亦表示异议。同时表示,自1996年10月起租起,信南公司一直存在多收水电费的现象。

原审审理时,信南公司另要求虹海城支付电话费1,278.60元。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5月至同年10月,虹海城共欠付电话费1,278.60元。对此虹海城则表示在其未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亦无法正常使用原电话,故不同意支付该笔电话费用。

3、关于煤气费问题。

原审审理中,信南公司要求虹海城支付其垫付的煤气费11,402元及1999年4月至2000年2月的煤气基价费。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4月,虹海城因欠付煤气费,上海市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暂停供应煤气。1999年5月24日,信南公司向上海市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998年5月至1999年5月的煤气费共计21,332元(其中1998年5月至1998年12月为14,432元,1999年1月起至1999年5月煤气基价费为6,900元)。1999年6月至2000年2月,信南公司按月支付煤气基价费共计人民币11,700元。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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