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期间,上海市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以下简称煤气公司)误从信南公司下属上海宝山宝灵饭店(以下简称宝灵饭店)的帐号内将应由虹海城支付的两笔煤气费划去,其中包括1998年5月煤气费9,720元,1998年6月煤气费1,682元,共计11,402元。此节事实,有相关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1998年7月23日,虹海城将该笔11,402元煤气费支付给宝灵饭店,宝灵饭店出具了收据。此节事实,有虹海城提供的收据为证。
1999年5月24日,信南公司再次将包括该11,402元在内的煤气费付至煤气公司,煤气公司将该款收具后又于1999年7月将11,402元退还至宝灵饭店。该节事实,有信南公司支付1998年5月、6月的煤气费发票、相关退款的贷记凭证等证据佐证。
同时,信南公司于1999年5月24日还支付了1998年12月的煤气费3,000元。该事实,亦由信南公司付款的相关发票为证。
因信南公司原申请的系工业用气,按规定煤气公司应向其收取煤气基价费,即使虹海城的煤气消费量不满1,000立方米,仍以每月1,000立方米为基础收费。其中每年12月至次年3月每月为1,500元,其余月份为每月为1,200元。
4、关于门卫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虹海城已经支付的门卫工资为人民币62,400元,原审在审理中对此数额已经确认。本院审理中,虹海城又提供其支付1999年12月门卫工资的工资发放表,该表记载虹海城于1998年12月26日支付门卫1998年12月的工资共计2,400元。对此数额,信南公司在本院审理中予以认可。
5、关于审计问题。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价格事务所虹口分所就系争房屋内第一、二、五、六层房屋室内装璜现值及虹海城投资部分资产的现值进行评估,结论为:虹海城的部分资产现值为725,357元。因虹海城提出异议,审价单位对此进行核查,并出具了补充报告,结论为:装璜现值在原评估的基础上增加16,997元;部分资产现值在原评估基础上增加43,789.08元。对该审价结论,虹海城在原审及本院审理中仍持有异议,认为审价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有误。
本院审理中,因虹海城一再表示对原评估结论有异议,为此,本院函致原评估机关,评估机关亦出具了书面说明给本院。但虹海城对评估机关的说明仍持有异议,认为原评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问题,且原评估机关无装璜评估的资质。经查,原评估机关的资质范围包括: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根据本案的情况,应认为原评估机关有对系争房屋的装璜进行价格评估的资质。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