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宝香与如东县百货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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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宝香,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如东县掘港镇青园村6组40号。

委托代理人周烈,南通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新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掘港镇古池居民一区42号。

委托代理人袁新林,南通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如东县百货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总公司),地址在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姚金泉,百货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晓慧,百货总公司人事科长。

委托代理人姚新华,男,1945年5月12日出生,住南通市城港小区11幢205室。

顾宝香因与百货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宝香、委托代理人周烈,被上诉人陆新建、委托代理人袁新林,被上诉人百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泉、委托代理人章晓慧、姚新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6日百货总公司与顾宝香、陆新建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关于建立华联娱乐大世界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兴办华联娱乐大世界(以下简称娱乐大世界);投资方式为甲方(百货总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华联商厦6楼全部、南仓库楼楼顶、五楼南楼梯口及一楼小吃部;乙方负责经营场所的装磺、各项设备的购置及筹备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并负责其

经营管理;联营期限为lO年,其中小吃部租期为2年;到期由甲方无偿接管娱乐大世界的一切设施;甲方负责经营活动的监督,根据协议收取投资收益,乙方负责管理娱乐大世界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核算、人事管理,及时交纳投资收益及小吃部租金;小吃部年租金12万元;投资收益共218万元,前三年每年交15万元,第四年起每年交20万元,第七年起每年交30万元,第十年结清;由甲方代付的营运费用,乙方须在次月5日以前与甲方结算,营运费用是指为娱乐大世界建立、经营及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开销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履行了合同。娱乐大世界于1997年1月23日对外营业,但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只领取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文化经营申报表中注明的娱乐大世界的负责人为百货总公司的姚金泉。1997年4月顾宝香因与陆新建内部分歧,退出经营并声明此后娱乐大世界的盈亏与已无关,但至今未能与陆新建就合伙盈亏进行清理。1998年4月,经协商,百货总公司同意陆新建提出的小吃部停止经营并将小吃部的全部设备折抵欠租的要求,双方终止了小吃部的租赁关系,经清点小吃部的设备价款6万元,此款折抵租金后尚欠10万元,该款至今未付。1998年6月6日,因娱乐大世界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查处而停业。至此,顾宝香、陆新建在共同经营及之后由陆新建个人经营娱乐大世界中,共积欠百货总公司投资收益和小吃部租金36.25万元、各项营运费用665837.42元。同年8月下旬,陆新建在未经顾宝香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顾宝香的名义出具委托书后,申办了“华联娱乐大世界”的营业执照,企业性质登记为私营独资企业,投资额注册为陆新建个人投资202.6万元。9月初,陆新建在未经百货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餐厅、舞厅、保龄球馆等发包或转租。1998年8月24日百货总公司为追要上述款项而诉至法院。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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