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城建公司对传风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虽对定金作了约定,但在履行中,传风公司未支付定金。本公司虽未按约定交付办公楼和西配楼,但迟延时间并不长,未影响传风公司的施工,所以,不同意传风公司要求返还定金之请求。传风公司对所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不应按竣工合格工程的造价来计算,同时还要考虑折旧等因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如果传风公司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抟风公司自负,故不同意向传风公司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6日,第二城建公司与传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传风公司承租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西里7号楼所在院内的7号办公楼(含地下室)、西配楼(含地下室)、歌舞厅、食堂、车库(及院内停车场)浴室外、教室、值班室,建筑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租期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共18年,传风公司应支付搬迁补偿费6550万元、管理服务费2340万元、租金6710万元,共计15600万元。合同对传风公司每年应承担的费用约定为:第一年度至第三年度,抟风公司每年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650万元;第四年度支付搬迁补偿306万元、管理服务费156万元、租金220万元;第五年度支付搬迁补偿费306万元、管理服务费156万元、租金25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传风公司自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于1996年3月1日前支付150万元搬迁补偿费,1996年7月1日前支付搬迁补偿费200万元;自第二年度起,传风公司每年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支付。第二城建公司的义务:对出租的房屋应拥有所有权;提供房屋使用证明;协助传风公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抟风公司与当地政府和其他职能机关及周边居民的关系,协助办理工作人员的临时居住手续;1995年12月31日前搬空主楼办公楼,1996年1月31日前搬空西配楼,于1996年底前交付教室。抟公司的义务:如约支付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和租金;装修改造房屋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方案必须与第二城建公司协商、确认,并承担装修费用。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第二城建公司违约,除返还定金外支付违约金1的万元;如果传风公司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如果传风公司拖欠搬迁补偿费、管理服务费、租金达3个月,第二城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抟风公司自负,并按每日0.5%比例支付滞纳金。1995年12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将第二城建公司所有的地下多功能厅的设备、器具以32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传风公司,交付时间为1996年3月1日;1996年1月16日,双方第二次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第二城建公司以352 080元的价款,将其出租房屋内的电话16部、总机中继线18条转让给抟风公司,交付时间为1996年3月1日;同月30日,双方第三次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第二城建公司以12万元的价款,将其食堂用具转让给传风公司。上述3份补充合同,均约定抟风公司于19%年3月1日之前支付转让费。在履行合同中,第二城建公司于1996年3月18日交付办公楼,西配楼于1997年12月底交付,地下歌舞厅于1996年1月24日交付,食堂于1995年12月21日交付,浴室、教室于1997年底交付,上述交付工作,双方均未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经有关电信部门批准,双方已按约定办理了电话的过户手续。双方对地下多功能厅设备和食堂用具的交付办理了移交手续,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1月24日交付。车库及停车场虽然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但抟风公司已实际使用,值班室至今未作交付。传风公司于1995年11月6日,向第二城建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管理费3的万元,于1997年4月29日,支付房屋租金50万元,于1997年12月11日支付水电费50万元,其他款项至今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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