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水仙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雯,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原名上海民健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川公路邵家宅车站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国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外沽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翠娥,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力,上饶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参建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俊雯,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周翠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93年1月15日,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签订了《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参建地址在浦东上川路邵弄“民健中心村”住宅小区。参建建筑面积2,703平方米,每平方米参建价为1,335元,共计参建款为3,608,505元。原告按照参建协议共支付了3,240,000元和用电增用费24,660元。但是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收款后既不交房也不退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后连办公地点也找不到。直到1999年5月31日从工商管理局查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原告查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联营体。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参建款,并承担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及诉讼费。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包括:该单位1992年8月6日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1992年8月3日的验资证明书[其中表明:甲方(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投入2,227万元、乙方(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投入360万元];同日该单位的验资报告(报告载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为顾路乡实业总公司);1997年11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上海饶建实业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二)、1993年2月10日,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签订的《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三)、原告支付给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支票和付款凭证。(四)、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往来信函。包括:(1)1993年12月10日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发给原告的函(表明竣工周期可能要拖迟至94年一季度底)。(2)1995年1月4日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发给各参建单位的函(表明民健中心村住宅楼在94年8月曾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了验收,经整改后希各参建单位在1月10日之前,再进行验收)。(3)上海饶建实业公司1995年12月25日发出的迁址公告)。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