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陷阱与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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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转让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法人股转让现在尚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交收的责任,因而使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A:出让人大意,股权转走,股金不见

1999年8月,四川A公司办公室忽然收到某银行催款单,催促其偿还已到期的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A公司收到通知,如坠雾中,从未向该银行借款,为何发来催收通知?立即追查方知事情真相,原来早在1998年8月,广东B公司已擅自将A公司的3000万人民币自用。后来发现问题更严重:B公司总经理千呼万唤不回音,办公地址早已是人去楼空。这笔天上掉下的大债务又伴上这出空城计,直叫A公司“恨从胆边生,怒从心头起”,愤而向公众披露了转股事件的始末。

为壮实力A公司急觅入股出资人

每况愈下,B公司脱困境设下骗局

四川A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要经营钢坯、钢材、石油化工机械。为了改变因为产品单一、行业不景气所造成的经营不利局面,决定寻求新的合作者。1997年秋,经中介机构介绍,开始与广东B公司接触,并很快决定将集团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B公司,B公司创建于80年代初,主要经营内河航运、化工、船舶维修等业务,80年代中期开始迅猛发展,90年代初发展至顶峰,总资产达到近3亿元人民币。但近几年其主营业务由于受到高速公路业的挑战,开始走下坡路,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正苦觅新的“发展”机会。所以与A公司一拍即合,当即决定购买A公司的股份。以过极短时间的磋商,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A公司向B公司转让3000余万股法人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8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分期购买股份的款项。有了新股东,A公司欢欣鼓舞,但一个分期付款却惹出了无限的是非,变成了引狼入室。

广东人假单蒙骗,800万入主A公司

四川人迷眼朦胧,6000万大债高悬头上

签订了转让协议,A公司以为公司发展有望,欣欣然为B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1997年11月初,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中占有40%的股份,为集团第一大股东;同年12月末,A公司又召开董事会,选举B公司总经理为A公司董事长,原A公司董事长担任副董事长。也正是在这个12月末,B公司还将其一全资子公司75%的股权卖给了A公司,收购价为7400万元人民币,收购款自1999年起至2000年分三其支付,如此好事直让A公司兴奋不已。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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