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事件的整个经过,B公司有意欺骗,当然是导致这场转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A公司是否就是绝对的受害者,没有任何责任呢?试分析A公司在转股过程中的一系列做法,也许会有一些启示。A公司为了企业发展,寻求合作,这种愿望是非常好的,但在做法上显得草率,仅仅经人介绍,就急急忙忙的与B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既未对B公司产业结构作分析,也未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B公司业务明显滑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已严重不良,却接受其分期付款的购买条件。分期付款却未设定任何付款保障,更糟糕的是又在B公司未全额付款时即为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在法律上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全部过程。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有效的控制手段。在B公司严重违约时也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仅签订了补充协议,而在B公司拒不履行补充协议时,仍不采取果断措施,却轻信B公司提供的汇款证明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盲目轻信到几乎让人不可思议。给人的感觉是A公司眼看着B公司从从容容地演完了空手套白狼的大戏。而没能在任何一个环节制止B公司的不法行为。如果能够按照如下等距程序进行操作,这种现象完全能够避免的。
二、股权转让,资信调查先行
企业界转股可能有两面三刀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需要资金,二是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如果单单是需要资金,而购买者又能一次付款,收钱后办理相关手续。出让方当然没有任何风险。而如果是要引进新管理体制或新的产业方向。那么对这个企业就应该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其主营产业、市场前景、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素质及信誉等均应在考察之例,如果转股是因为资金,而购买者却又要分期付款时,应十分谨慎。如果想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就应该了解购买者当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还需要考察该购买者的主营产业及市场前景,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且对购买者的购买能力有了充分信任的前提下,也应按照如下方式办理以确保转股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
在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一是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二是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是当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的,或者是其它可立即实现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如果在未全部收到转让款时也未设定付款保障时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就应该严把履行协议关,一量发生违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遗憾的是A公司未能在发生变故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采取有效方式,导致转股不成又被人将股权作质押的可悲事件,大有招贼人室之嫌。
四、贷款质押,标的要审查,程序应合法
宁中公司的悲剧则正好与A公司的被骗相反,宁中公司在一次性交付了购买股权款项后,却竹篮打水,未能得到股权。宁联公司一女二嫁,得了二份转让费。这场闹剧之所以能发生,除了宁联公司的不守商业信誉,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宁中公司自身没有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关键环节。如这次交易采取如下方式:宁中公司将购买股权的款项打入某银行,由该银行作担保,在宁联公司将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由银行将宁中公司购买股权的款项给付宁联公司,那么宁中公司就不会成为原告而宁联公司也不会成为众失之的,买卖双方虽不能相亲相爱,也可以相安无事。
A公司转股事件中还涉及一方当事人-广东某银行,该银行在接受B公司用A公司的300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贷款时,未要求B公司出具A公司董事会决议,现有的资料中无法确定其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是否进行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该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贷给B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只能由B公司自行偿还,A公司的股份不能作为B公司归还贷款的担保,而B公司人去楼空,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这场股权交易中广东某银行就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
五、借助专业人士防范风险
如果专业人士来运作本转股事项,其会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会对拟购买股份的企业做资信调查;其次会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件,如设计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保障、违约责任等;第三、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救济。如当B公司向A公司出示汇款单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时,一个专业法律人员第一反应就会是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后,会要求将B公司的存单作为质押,以保证转股协议的履行,否则就算存单是真实的,但由B公司控制,与A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B公司可以随时处置存单而A公司没有任何办法。A公司则在看后既未查证其真伪也未将存单作质押,而就此想念B公司有给付能力。在广东某银行接受质押贷款时,法律专业人员一定会审查是否有董事会决议;在宁中公司给付转股款前,法律专业人员一定会为其设计最终获得股权保障。可惜,上述单位均未能获得这种帮助,从而付出了经营、资金及信誉等等诸多方面的损失。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