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行向乙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万元,乙公司多次向丙公司索款未果,遂与丙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丙公司向甲行返还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甲行向乙公司催要贷款,乙公司拒不还款,并告知甲行去向丙公司索要,甲行遂向本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答辩称,乙公司与丙公司已签定了债务转让协议,因此,甲行应当以丙公司为被申请人而非乙公司。
结果:
乙公司是被申请人,仲裁庭裁决乙公司返还所欠甲行的借款本息。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不消灭债务,仅仅是将原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一旦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债务,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取得另一当事人的同意。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认为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认为既然第三人以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当然也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责任。事实上,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履行债务的协议,且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换言之,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代替履行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履行不适当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乙公司而不是丙公司,对甲行承担还款义务的也应当是乙公司。至于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的纠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应当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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