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将原集体企业改制后买断,变更为独资企业,一直经营良好,去年由于政府修路,将该企业拆迁,给补偿2000万元,让其到异地重建。这个人非常小心,是尊从度很高的纳税人,当时就问了一下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说: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说得有理有据,这个人也就放心了,钱拿到了,到异地重建了厂房,开始生产了(因为这个企业承揽了一国家的重点工程所用设备的生产)。对原企业由于地点发生了变化,要进行变更,原企业的税务机关说由于跨地区,不能转迁,只这个注销了,到那边在办。
那就注销吧,税务人员进行了纳税检查,这个老板把文件拿出来说,我们是按这个文件操作的,不需要缴税吧………
税务人员看了看,这个文件说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你家是独资企业,不适用这个文件,你取得的所得,要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个人所得税。
老板傻了,当初办什么“独资企业”,如果办有限公司不就没这事了………
【来源:财刀网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