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其乘火车时上厕所不幸被厕所门夹断手指,故将该列车所属的某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元。
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22日,其购买了被告所辖的某次列车车票,乘车至滕州探亲。列车驶入山东境内时,原告因内急欲上厕所,当行至厕所门口时,车厢突然发生剧烈晃动。为避免摔倒,原告本能地用手扶向车厢,左手恰置于列车厕所门框处,孰料厕所门突然强力闭合,瞬间将原告左手无名指夹断。事发后,原告在济南下车,至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手无名指离断伤。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伤势痊愈,但左手无名指远节永久性缺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内将作为旅客的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5万元。
被告在案件的审理中指出,列车厕所门不是自行关闭,是由另一名上厕所的旅客没有注意到被告所致;另外,厕所附近有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原告手被夹伤,是由于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1000元,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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