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荣昌县某镇龙家冲村村委会被判决给付原告邓先生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1700元,共计16700元,被告该镇万福桥村村委会不承担还款责任。
1997年6月,为修建公共设施,万福桥村村委会向村民邓先生借款5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但2002年、2007年县政府两次调整该镇各村的 设置,先后将万福桥村并入刘骥村,又将刘骥村并入龙家冲村,而其他三个村则合并成立了新的万福桥村。10多年来,两村的干部换了一届又一届,但邓先生每次 登门要求还款遇到的都是两村的相互推诿。无奈之下,邓先生于今年7月将两村诉至法院,要求两村对借款本金及1997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利息117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先生与万福桥村之间的借款行为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县政府依法调整村辖区和名称设置,1997年向邓先生借款的原万福桥村已并入现龙家冲村,而现在的万福桥村与原万福桥村并无关系,故只应由被告现龙家冲村村委会对原告承担还款义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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