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女士是一家防水工程公司的股东,在一场为保证自己知情权的诉讼后,她却发现已经申请保全的公司账簿竟有缺失,为核实账簿的真实性,阮女士再次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原始的会计账簿。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阮女士起诉称,她是一家防水工程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操纵公司,恶意多年不召开股东会,并安插其亲属及亲信在公司中担任经理和财务主管等要职,致使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一无所知,严重侵犯了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她将公司起诉道法院,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但在强制执行时,她惊诧地发现诉讼保全的封条有异样情况,财务账簿缺失,极可能已被篡改、窃取、转移。公司还拒绝提供多年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也明显缺失。为核实公司所提供的前述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她起诉请求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庭审中,防水工程公司答辩称,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复制的材料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账簿不允许复制、摘抄只允许查阅,阮女士要求提供原始财务凭证《公司法》没有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阮女士作为防水公司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防水工程公司向阮女士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其查阅,驳回了阮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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