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午餐”吃了6年后单方终止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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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免费提供宽带网络服务的《入网协议》一直履行了六年之久,究竟谁来为它加一个期限?宽带服务公司觉得这样的免费服务不该是永久的,于是终止了服务。用户方面自然不同意,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用户要求公司向其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网络服务的协议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16日,陈先生与上海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签订了一份《入网协议》,协议约定,由宽带公司向陈先生提供免费网络服务。协议签订后,宽带公司向陈先生提供了一份《用户信息登记表》,该登记表中,对缴费金额作了免收安装调试费、免月租费的约定,而对预计服务期限未作约定,之后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2005年1月,陈先生发现无法正常享受网络服务,遂与宽带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才得知其单方面决定不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为此陈先生多次与宽带公司交涉,之后更是为此提起诉讼,由于宽带公司在庭审时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协议,这一次的诉讼才以陈先生撤诉告终。嗣后,陈先生继续享用免费的网络服务。

到了2009年5月末,陈先生收到宽带公司发出的《通知》,表示公司决定在2009年7月31日正式解除与陈华的上述入网协议,该入网协议下的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及相关的增值服务将在2009年7月31日24时起被终止。陈先生不满宽带公司的爽约,再次提起了诉讼。在陈先生看来,系争入网协议已经履行了6年多之久,对此对方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对系争入网协议服务期限为长期、永久已达成一致。

一审时陈先生胜诉,法院判决宽带公司继续为陈先生提供免费的网络服务之《入网协议》。但宽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未对服务期限做出约定的情况下,陈先生要求宽带公司继续为其提供长期的免费网络服务,缺乏依据。如果双方对服务期限约定为永久、长期的,在有相应条款的情况下应做出明确约定,而不能仅凭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推断,遂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驳回了陈先生的相应诉讼请求。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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