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四十余万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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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凤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通过合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庭审查明,2006年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别人对自己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部份履行合同或逾期不履行合同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的财物,涉案金额437720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和破坏了等价有偿的市场秩序。此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考察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真正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后再与之签订合同,以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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