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电梯噪声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限期对原告购入单位的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涉案单位的噪声环境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购买涉案某楼盘单位。购得房产后,原告发现其小区三台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居住环境,故其至今未入住该房产。原告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电梯所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电梯开机时扣除本底影响后的噪声值为40.2dB(A),关机时Leg值为34.8dB(A),超过了相关国家标准0.2dB(A)。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南山法院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房产客厅的电梯噪声在倍频带声压级的测量条件下,在125Hz、250Hz、500Hz这三个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4.2dB、47.9dB、37.4dB,分别超过国家标准即48dB、39dB、34dB.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被告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涉案楼盘三台电梯运行时传到原告室内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了国家关于噪声的相关规定,影响原告的生活环境,导致其无法入住涉案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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