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岁的杨女士平日里偏爱美容保养,自2007年开始她将母亲留给自己的30余万元分15次存入美容院的会员卡内以获取美容服务。然而当其发觉其中的危险欲退费时却被美容院告知需先交纳5万元的退费手续费,事后杨女士报警,美容院经理史某及院长朱某因构成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某和张某分别是顺义某美容院的经理和院长。2007年顾客杨女士在刘某的美容院内办了张消费会员卡,期间美容院开展往会员卡存款可以享受优惠活动,故至2009年5月止杨女士分15次向卡内打了36万余元。因为经常光顾,杨女士与刘某及张某非常熟悉,在一次聊天中刘某对杨女士说起美容院曾被别家兼并过,杨女士遂担心起美容卡里存款的安全,于是找到刘某及张某要求退还美容卡里的存款。
刘某与张某遂起贪心,欲合谋骗取杨女士钱财,称公司规定美容卡里的存款只有达到一定年限才能退还,因杨女士不够条件,所以若退费必须先交五万元的手续费,用于托人找关系。杨女士听信,将5万元打入刘某账户。后刘某与张某平分赃款,投资入股另一家美容院。
后杨女士从美容总公司内部得知,该公司停止了美容卡存款得优惠活动,但顾客可以将钱取走无论年限且不需交纳手续费。杨女士自感受骗遂报警,后刘某张某被抓获。
被告人家属已积极退赔杨女士损失,杨女士表示自己的损失已弥补,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故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