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资金调拨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返回

「案情」

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与R期货经纪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R公司代理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职员王某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全权负责公司的期货交易。签署协议后,R公司即为B公司设立了077专用编码,B公司随后划入10,000,000元保证金开始交易。同年12月,王某向R公司提出他的一位朋友方某了要做一点红小豆套期保值交易,已经委托他为全权代理人,要求另外开立一个帐户。R公司于是为王某设立了066专用编码,但双方没有就066编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之后,王某从方某处拿来1,200,000元现金作为066编码保证金,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1996年1月,066编码保证金不足,R公司要求王某追加保证金。否则就要对066编码进行强制平仓,王某要求不对该帐户进行平仓,双方经过协商,王某给R公司写了一份保证,“066客户在交易中所有浮动亏损暂由077客户帐单上资金护仓”。此后,因R公司未能使066编码的红小豆完成交割,王某只能在1996年5月10日全部将其平仓,066编码出现穿仓亏损360,000元。与此同时,077编码进行交割后尚余保证金80,000元,当B公司办理清户手续,要提取077编码所余资金时,R公司根据王某的上述保证从077帐户中扣除了360,000元弥补066编码造成的穿仓损失,只将余款520,000元返还B公司。B公司提出交涉,认为066编码的交易与该公司无关,要求R公司立即返还扣留的360.000元资金,但遭到R公司拒绝。为此,B公司向提起诉讼。

「争议」

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认为:

066编码并非我公司所开立,王某的保证也纯属个人行为,066编码的亏损与我公司无关,R公司以我公司077编码中的资金弥补非我公司所有的066编码的亏损毫无道理,理应返还所扣留的我公司资金。

R期货经纪公司认为:

066编码与077编码是我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两个编码,066编码中的资金是由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王某划入的,资金收据上都有王某的签字,另外还有王某写的保证,这些都说明066编码和077编码都是B公司所开立的,我公司根据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王某的保证,扣留360,000元资金弥补穿仓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并无过错。

「评析」

①066编码与077编码是否同为B公司所有。

根据案情,077编码是R公司专为B公司开立的,对此双方都无异议。关键的分歧在于066编码是否为B公司的专用编码,对于这一点B公司否认,而R公司肯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S商品交易所的有关制度规定,一般都是要求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客户必须且只能有一个代理编码。但是,由于这一制度不够完善,在实践当中有许多问题。因此,“一户一码”或“多户一码”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要区分是否为“一户多码”,一般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或补充约定,也有的经纪公司建立单独的帐户登记卡加以明确。在本案中,开立066帐户时没有签合同,也无其他的约定或帐户登记卡,因此,只能根据入金情况进行判断,由于两个帐户的资金来源不同,应当视为不是同一个客户,除非R公司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这里须明确一点,由于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户一码,因此,对于一户多码的情况,经纪公司须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如果R公司不能证明066和077编码同属B公司所有,则应推定066编码不是B公司所有。此外,在王某给R公司写的保证中也明确提到是两个客户,并为R公司认可,这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而R公司仅凭066编码的资金是由王某(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打入的便认定该编码也是B公司的,这种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②王某出具的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这份保证的用语模糊,含义不清,这里不妨分析一下:

(1)“066客户和077客户”,这表明两个编码分别为两个不同客户所有,否则应用“066编码和077编码”或“066帐户和077帐户”;

(2)所有“浮动亏损”,浮动亏损是指期货交易中每个交易日的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与建仓价计算出的差值。由于在手合约尚未对冲平仓,所以这种亏损是每日波动的一种虚拟亏损,其后果是交易所将每日在会员的保证金帐户上调拨保证金,而经纪公司会员相应地又从其代理的客户保证金帐户内调拨资金。尽管这种盈亏是虚拟的,然而这种调拨却应该每日进行的,这也是对期货交易进行结算的一个主要内容。必须注意,浮动盈亏与实际盈亏是不同的,后者必须是对冲平仓在手合约之后产生的盈亏,这已是一种实现了的盈亏;

(3)“暂由”,语义不明,但肯定不是自始至终,也即不能持续到平仓了结交易之后;

(4)“护仓”,这更是一个自创的模糊概念,可能的理解是指维持在手合约不被强制平仓,也就是以077编码的资金替066编码扛浮亏。

正是由于这份保证存在上述不确定之处,双方才各执一词。但是,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份保证的意思只是说在066编码的合约得以维持。这里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每日进行结算时,066编码内的浮亏由077编码承担,即直接划所077编码内保证金进行结算;二是合约合约平仓了结后的实际亏损还是由066编码承担,077编码不负责,从性质上分析,这实际上即是一种透支行为,又是一种挪用保证金的行为,因为066编码内的保证金已不足维持在手合约,通过利用077编码的资金“护仓”来维持,这是透支;而066编码与077编码并非同属B公司所有,所以这是挪用077编码的保证金。由于透支与挪用保证金的行为都是有关法规、文件中严格禁止的行为,所以,这份保证不仅语义含糊,而且内容违法,应属无效。R公司根据自己对王某的保证的理解而扣划077编码的360,000元保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③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王某是B公司的职员,受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公司的期货业务,因此,只要是077编码帐户范围内的正常交易业务,包括下达交易指令,调拨交易资金,都是合法有效的职务行为也是有权行为。但是,王某受方某委托另开帐户,并全权代理其交易的行为,并全权代理其交易的行为,并非出于B公司的授权,因此与B公司毫无关系。王某出具保证,擅自挪用B公司077编码帐户的资金为066 编码帐户融资,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由于王某擅自出具保证,致使公司利益受损,B公司应对其进行内部处分。

④关于R公司的过错和责任。

在此案中,R公司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过错:

(1)为王某另外开立066编码帐户,却不签订代理合同,这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同时客观上造成了066编码帐户的不确定性;

(2)明知066编码帐户内的保证金已不足,在王某不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不是果断地予以强制平仓,以控制风险,同时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而是允许066编码帐户透支。在出现平仓亏损后,又借口王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出具过保证,混淆066编码与077编码是两个客户的不同编码的事实,转嫁亏损。对此,R公司具有故意的过错。由于R公司的上述过错,应承担平仓造成的穿仓亏损360,000元,赔偿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主管部门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找法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