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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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本案似乎符合同时履行抗辩的条件,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告并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面,原告迟延三天交付预付款与被告不履行其主要义务之间并不能形成一种对价或牵连关系。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时,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只强调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但并不要求绝对相等,也不需要在经济上完全的等价。但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必须具有牵连性或对价关系,否则是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从本案来看,原告及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与被告履行全部义务之间不能形成为某种对价或牵连关系。同时,原告迟延三天支付第二笔预付款,也根本不可能导致被告不能履行全部义务。据此,被告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全部义务。另一方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从本案来看,原告迟延三天交付第二笔预付款虽已构成违约,但此种违约极为轻微,尤其是迟延交付具有一定的理由,原告的过错程度是轻微的。在此情况下,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假如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仅具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就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的确不利于合同的遵守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那么,本案中原告、被告是否构成双方违约?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其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可见双方违约常常适用于双务合同。其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了合同规定。其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是违反了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双方违约。例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减轻损失的义务,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从狭义的违约概念出发,这主要是一个过错问题,由此将导致对方的责任被减轻或免除,但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当然,从广义的违约概念上考虑,也可以包括在违约之中。其四,双方均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将标的物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的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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