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陷阱与防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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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大模大样入主了A公司,实实在在的成了A公司的主人。但直到今日,A公司仅收到B公司给付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人民币,余下款项却迟迟不肯给付。A公司开始有些着急,只好就此问题与B公司再行协商,1998年9月30日,双方又订立了面对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为:在B公司未全部付渍股权转让费之前,其所持有的成都集团的40%的法人股权仍属于A公司所有,B公司无支配权和处置权,不得将该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如B公司不能履行该协议约定条款,A公司将收取违约金。

签订了补充协议,A公司松了一口气,自认为上了一道保险。但谁知B公司并不履行这个协议。A公司急了,不停的催促B公司,直催得B公司拿出了一张250万元人民币汇款单和一份318万美元存款证明。一头雾水的A公司在看到这些单证后,相信B公司完全有偿付能力,放松了对广东某银行的归还3000万元贷款的催款单,现A公司已向有关机构控告B公司诈骗。

案例B:一女二嫁,受让者疏忽,人财两空

上述“惨案”并非个案,1996年,还曾发生了宁联公司“一女二嫁”事件,除受害方是购买方,两事件性质几乎相同。宁联公司于1996年7月8日与宁中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宁联公司将500万股法人股卖给宁中公司,宁中公司依协议向宁联公司支付了全部购买股权的款项,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宁联公司又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湖北某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这是一出一女二嫁的现代剧。宁中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股权归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发生了另外一个诉讼。湖北某公司得到股权后,于1997年5月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湖北某公司未能及时给海南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海南某公司于1997年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3日作出(1997)武经初字表310号民事调解书,6月12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又以(1997)武执字第310号民事裁定该500万股股权过户经海南某公司。现宁中公司仍对该500万股股权所属持有争议,宁波中院仍在审理中。

点评:经商讲规则,转股讲程序

一、伤心人伤心之余细思量,吃亏上当有原因

读了上述案例,不免令人嗟叹,本为寻求企业更好发展,却为别有用心之徒所利用。就算B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但就B公司的现状,转股协议是不可能继续履行了,这件事本身带给A公司的负面影响也非同小可,因为转股协议的未能履行,对A公司经营的影响也无须赘述。还有可能承担3000余万元贷款的归还义务,不亦悲乎!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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